法務部有意修法悲憫「照顧殺人」者,以緩起訴或緩刑等方式,可能不用入獄。日前立法院舉辦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理律法律事務所長李念祖在公聽會上表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或許可以從此條文著手,依法減刑一半到三分之二,達到兩年以下可緩刑的程度,讓檢察官及法官有更大的裁量權。
針對照顧殺人案,「另訂處罰或減刑要件」,可行嗎?
願景工程基金會去年五月推出「照顧殺人」專題,以連續四天全版報導,直指「照顧殺人」案件是因制度不足而衍生的人倫悲劇,最負責任的照顧者,無奈被逼成殺害失能親人的殺人犯。現行司法體系,卻未能考量殺人者長期累積的「照顧創傷」,判刑不符社會期待。
報導出刊後引起回響,法務部承諾研議修法,以兼顧情理法。5月1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國民黨立委謝衣鳳擔任主席,針對照顧殺人案討論三大修法方向:放寬緩起訴要件、將緩刑條件由兩年徒刑放寬為三年徒刑、於刑法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邀請家庭照顧團體、法學專家共同討論。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任許福生建議,參考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在殺人罪之外增訂第274-1條照顧殺人罪,處6個月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大法學院教授李聖傑指出,長照殺人問題確實令人動容,但應優先思考由長照制度解決問題;法律是否要因為個案的樣態另定減輕類型,他持保留態度。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許戎沂認為,另訂減刑構成要件是可行方式,但構成要件一定要明確。陽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表示,若設特殊條文,概括用「不得已事由」會比較空泛,因為每個人「不得已」的程度不同,例如照顧壓力與個人抗壓性有關,這就需要定義清楚。
「就生命權而言,不是事後的補救,2009年至今,台灣已有95起長照悲歌案件,雙死的比例最高,近百起案件只有20起進入司法,這些案件有12件是有精神狀況。」陳正芬強調,不要只談判刑、減刑,也要著重預防策略,預防長照殺人案件繼續發生。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也同意,應將照護關係及殺人事件類型細緻呈現,才能進一步給予應得的倫理評價、裁判。
放寬緩刑、緩起訴標準,憐憫照顧殺人者
李聖傑表示,目前刑法規範體系存在許多「情輕法重」的問題,適度放寬緩刑的門檻,他基本上是樂觀其成。
許福生表示,如果修正緩刑或緩起訴,雖然可以適度緩和照顧殺人的罪刑失衡,但影響層面甚巨,正當性可能遭受質疑。像是公務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一項行賄罪、貪汙治罪條例犯罪等,都可能得到緩起訴處分,民意能否接受,有待斟酌。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吳元曜說,「如果單就照顧殺人做較為寬鬆的修法,很容易就遭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掛一漏萬、違反平等原則等等批評。」他認為,放寬緩刑規定是較好的做法。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陳景寧表示,家總長期監測照顧殺人新聞報導,支持放寬緩刑、緩起訴要件,擴大法官、檢察官裁量權,不贊成另訂處罰,擔心造成棄養、爭奪遺產、詐領保險等道德風險。
對於各界建言,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緩刑放寬門檻獲許多支持,至於獨立處罰,多數學者贊成此方向,但認為不能只限「照顧殺人」,可能引發不當暗示及道德爭議,「掛一漏萬」的問題必須彌補;法務部必須細緻考量,啟動修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