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照顧悲劇不斷,10年來累計近百件照顧殺人事件,最有愛的照顧者成了殺人犯。法務部二月七日主動發布新聞稿指出,已研議三項修法方向,包括:
- 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
- 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
- 《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由本刑十年降為七年。
曾撰文力促修法的律師陳長文說,法務部這項修法,就像「終於看到黑暗隧道盡頭的亮光」,修法方向是正確的;法務部長蔡清祥應該加速讓修法草案儘速通過行政院院會,送至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才能成全這項美意。
在陳長文連續撰文見於報端之後,去年八月,蔡清祥與陳長文兩人曾對「照顧殺人」修法交換意見。
長期關切此議題的陳長文也在中國時報兩度撰文呼籲,應比照日本的司法制度,給了加害者「緩起訴」與「緩刑」。主要論點如下:
一、「照顧殺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以前案為例,兒子涉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但因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將作不起訴處分。後案因父親自盡未遂,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
讀者可能會問:不能緩起訴嗎?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之罪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才有緩起訴可能。
回顧2002年增訂緩起訴之理由,乃為司法資源妥善配置而引入日本「起訴猶豫制」,但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檢察官依照犯人的性格、年齡、際遇、犯罪之輕重及情狀及犯後情況,認無訴追之必要時,得不提起公訴」。
無其他限制,我國因附加法定刑(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遠高於緩起訴門檻),檢察官不得不依法起訴。然而修法時隔20年,難道檢察官之培養與素質仍不足讓人信賴其專業,需限縮其裁量權?
二、法官欲判緩刑不可得,法律還有人情嗎?
讀者或許納悶:審判中有機會緩刑嗎?台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道盡法官林孟皇等人的煎熬:「本院已盡力審酌案件各項情節,在法律所能允許範圍內,從輕宣告最低刑度刑期…」最終依殺人罪10年徒刑輔以自首、情堪憫恕減刑至2年半;上訴審維持原判,兩審均闡明不符《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2年以下徒刑)。
當長照家庭已失去被照顧者、苦苦哀求輕判照顧者時,司法院、立法院、法務部憐憫之心何在?我國由法律人主政逾22年,明知重症長照家庭已在萬丈深淵邊緣,卻遲未見法律人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的同理心!
三、修法成就實質正義、罪刑均衡,司法官(檢察官或法官)則應審慎以待
有論者質疑,倘照顧殺人得緩起訴、緩刑而不需入監,恐生「破窗效應」,遑論特定案件手段殘忍、毫無慈悲。但筆者非指「照顧殺人」必然輕判,而是應讓司法官在審理極端案件時能公正裁量,不應明知「刑罰苛酷、罰不當罪」卻束手無策!莫低估國家培育的司法官,司法官則應審慎認事用法。
再者,刑罰以矯治為目的,照顧殺人多為長期壓抑、一時失控,幾無再犯可能。既然立法者能體恤產後婦女壓力,訂定「生母殺嬰」降低刑責,「照顧殺人」同為精神狀態不穩,不增訂殺人罪類型,至少也應使之適用緩起訴、緩刑,不是嗎?
2008年「長照疲憊」為日本殺人第5大動機,如今日本「介護殺人」亦於我國頻生。修法已過20年,當年借鏡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智慧卻未隨社會環境變化及司法官的閱歷鬆綁(緩刑亦同),如此恐龍法制,法律人政府能不慚愧?
法務部近日終於踏出修法第一步,陳長文表示,此舉值得肯定,代表台灣從僵化的「法制(to rule by law )」到更人性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不過,如今還只是法務部草案,修法過程若是曠日廢時,就削弱了美意,「蔡部長,請加油!」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家總)也表示肯定法務部長蔡清祥「勇於任事」,願意正視沉重的社會議題。家總也進一步呼籲警政、司法單位盡速建立「照顧殺人」案件的統計資料庫,才有施政的基礎。
家總:長照2.0應讓重度失能家庭有送機構的選項 拉齊補助
此外,照顧殺人都是因為壓力瞬間擊潰理智,長照2.0至今忽視重度失能的家庭,衛福部應儘早讓選用住宿式機構的家庭能與選用居家服務的家庭一樣享有一個月最多三萬多元的補助。
「如果不是走投無路,誰想親手殺害自己最親愛的家人?」家總秘書長陳景寧說,法務部目前研議的三個修法方向都值得推進:第一項鬆綁法官判刑、第二項鬆綁檢察官起訴壓力,第三項可以讓社會有更多對話,共同認識「長照殺人罪」的樣態與影響,量刑能兼顧情理法。
建立照顧殺人案件統計資料庫 + 對創傷家庭提供心理復原資源
目前照顧殺人案件判刑多落在二年多,剛好卡在《刑法》緩刑的門檻,必須入監服刑;即使法官同情,卻「求其緩刑而不可得」。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律師周信宏認為,緩刑要件從有期徒刑二年修正為三年,只是賦予法官較大的裁量權,並非殺了人都免關,社會應相信法官的專業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