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殺人」是指照顧者疲於照護,生理、心理、經濟壓力長年累積,最終在無奈與崩潰下殺害被照顧者之人間悲劇。願景工程基金會與《聯合報》5月連續數日全版報導「照顧殺人悲歌」,筆者反覆閱讀,哀慟震撼!追根究柢,癥結莫過於政府對中重度長照治理失能(將另撰文)、長照宣導匱乏致國人準備不足,所生嚴重且無法挽回的悲劇。
法律人政府不僅無力「預防犯罪」、亦無法避免悲劇重演?筆者建議政府盡速「修法」改進:
一、我國緩起訴學半套,檢察官毫無裁量權、非起訴不可!
「照顧殺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以前案為例,兒子涉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但因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將作不起訴處分。後案因父親自盡未遂,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讀者可能會問:不能緩起訴嗎?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之罪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才有緩起訴可能。
回顧2002年增訂緩起訴之理由,乃為司法資源妥善配置而引入日本「起訴猶豫制」,但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檢察官依照犯人的性格、年齡、際遇、犯罪之輕重及情狀及犯後情況,認無訴追之必要時,得不提起公訴」。無其他限制,我國因附加法定刑(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遠高於緩起訴門檻),檢察官不得不依法起訴。然而修法時隔20年,難道檢察官之培養與素質仍不足讓人信賴其專業,需限縮其裁量權?
二、法官欲判緩刑不可得,法律還有人情嗎?
讀者或許納悶:審判中有機會緩刑嗎?台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道盡法官林孟皇等人的煎熬:「本院已盡力審酌案件各項情節,在法律所能允許範圍內,從輕宣告最低刑度刑期…」最終依殺人罪10年徒刑輔以自首、情堪憫恕減刑至2年半;上訴審維持原判,兩審均闡明不符《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2年以下徒刑)。當長照家庭已失去被照顧者、苦苦哀求輕判照顧者時,司法院、立法院、法務部憐憫之心何在?我國由法律人主政逾22年,明知重症長照家庭已在萬丈深淵邊緣,卻遲未見法律人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的同理心!
三、修法成就實質正義、罪刑均衡,司法官(檢察官或法官)則應審慎以待。
有論者質疑,倘照顧殺人得緩起訴、緩刑而不需入監,恐生「破窗效應」,遑論特定案件手段殘忍、毫無慈悲。但筆者非指「照顧殺人」必然輕判,而是應讓司法官在審理極端案件時能公正裁量,不應明知「刑罰苛酷、罰不當罪」卻束手無策!莫低估國家培育的司法官,司法官則應審慎認事用法。再者,刑罰以矯治為目的,照顧殺人多為長期壓抑、一時失控,幾無再犯可能。
既然立法者能體恤產後婦女壓力,訂定「生母殺嬰」降低刑責,「照顧殺人」同為精神狀態不穩,不增訂殺人罪類型,至少也應使之適用緩起訴、緩刑,不是嗎?
2008年「長照疲憊」為日本殺人第5大動機,如今日本「介護殺人」亦於我國頻生。修法已過20年,當年借鏡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智慧卻未隨社會環境變化及司法官的閱歷鬆綁(緩刑亦同),如此恐龍法制,法律人政府能不慚愧?
(作者為法學教授、紅十字會志工)
原文轉載自《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