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廿八次締約方會議(COP28)正在杜拜舉行,關鍵議題之一是「國際碳交易機制」,但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今年成立的碳權交易所,要如何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接軌?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提出「氣候俱樂部」概念,作為台灣走向世界的一種路徑。
「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已失敗了,每年談,永遠都是拖;解決之道是用氣候俱樂部,例如歐盟就是一個氣候俱樂部,自己做碳交易和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帶動大家去做」,蕭代基表示。
他指出,台灣碳交易的缺點是市場太小,碳權產品數量及交易量有限;若要突破困境,台灣政府應嘗試加入一些已建立完善的碳市場,例如「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TS)或美國「加州碳排放限額與交易系統」(CCTP,與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總量管制交易系統相連)。
蕭代基表示:「台灣可以去加入(碳交易)市場,不一定要跟國家合作。例如跟州合作,各州根本不必問聯邦政府,它是州政府就可以做。」他強調,氣候是全球共同的議題,唯有把碳交易市場擴大,「產品、買家與賣家才會多,市場才有競爭,才能找到買家與賣家」。以台灣的地理位置來說,也可考慮和日本與南韓共組「東亞氣候俱樂部」。
他進一步解釋,多位學者提出「氣候俱樂部」(climate club)概念,可跳脫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單一中心」決策與管理模式,而是由數個國家或地區自願組成「氣候俱樂部」,共同採取較嚴格的溫室氣體管制政策,再透過內部互免關稅,對外用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及成立綠色發展基金等工具,提升已發展及發展中國家的加入俱樂部及合作減碳意願。
李堅明:創造「台灣特色的巴黎協定第六條」
參與峰會的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指出,台灣要與國際交流,最直接的方式是透過與國際獨立碳權機構合作,參與「自願性碳交易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VCM),取得國外認證的碳權。
「我們可以創造『台灣特色的巴黎協定第六條』」,李堅明建議,台灣企業可以與國外碳權機構合作,勇於到開發中國家如印尼與非洲,去投資減碳設備或種植樹林,藉此取得碳權,既可以滿足自身供應鏈的減碳要求,更能將台灣的影響力拓展到國際。
他進一步解釋,企業在開發中國家減碳所取得的碳權,可以再拿回來台灣,透過台灣的碳權交易所,賣給國內需要碳權的公司,「所以對我們國內企業來說,就可以透過這個平台,與國際的自願性碳市場連結」。
李堅明主張,台灣企業不應只是購買國外碳權,更要實際「創造碳權」,成為碳權的供給者,以及國際減碳行動的一份子,「閉門減碳,不是現在國際上的期待,國際現在要走的路是大家一起合作,才有雄心」。他也盼望,未來環境部能認可企業在國外取得的碳權,才能使碳權交易所更為活絡。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