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本月重啟立院黨團協商,針對爭議條文展開討論。民眾黨立委吳欣盈與民間團體今(16)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在氣候法條文中,必須加嚴2030年減碳目標,至少達到聯合國建議的43%;也建議政府設下碳費三年的落日條款,後續接軌至碳稅,才能跟上國際碳定價標準。
行政院今年四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五月立法院進行初審,由於條文爭議多,延宕半年才重啟協商。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洪昇邦表示,現在各國已經不是談2050淨零,而是2030減碳目標,因為淨零是宣示意義居多,「2030是馬上真槍實彈要面臨考驗,不能再空喊目標。」
上周五(9日)協商中,多位立委認為氣候法應明定2030年的中期減碳目標,環保署長張子敬卻表示「把數字寫死就沒彈性」。洪昇邦認為,減碳是困難的任務,如果環保署盡全力做,即使差一點還是會給予鼓勵,「現在是還沒開始做,就想怎麼開脫、卸責,這不是一個環境保護單位應該有的行為。」
碳費是氣候法另一項引起高度爭議的條文,這將是台灣首次設置碳定價機制,落實「排碳者付費」,讓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付出相對應的價格,藉此產生減碳誘因和動機。
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表示,就像電價提高後人們會節約用電,碳定價是很重要的減碳工具,「但是氣候法只提碳費、沒有碳稅,是很大的缺點。」
蕭代基主張,氣候法應明定徵收碳費與碳稅,碳費徵收三年即落日,接軌至碳稅;政府應另訂「碳稅徵收條例」,讓社會大眾有三年時間進行討論和準備。他也呼籲,無論碳費或碳稅的費率、用途、徵收方法都應明確寫入條文,不應授權主管機關「另訂之」。
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陳雍慧針對碳費(稅)用途表示,政府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不應再將碳費收入重新回饋給企業,例如補貼企業投資減排設備。
吳欣盈從產業界角度指出,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預計明年10月就要上路,美國、日本也將跟進,但台灣的碳費(稅)機制仍卡關;此外,德國看守協會於COP27期間公布氣候變遷績效指數,台灣排名倒數第七,主因是缺乏2050淨零路徑的具體計畫。
吳欣盈提及,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近日指出「金融業是減碳投資的關鍵角色」,她呼籲國發會除了須在年底前提出淨零細部作法,也要強化民間合作,減少金融業綠色融資的障礙,才能透過金流加速產業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