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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苗栗新建道路 2年內不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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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苗栗新建道路 2年內不得挖掘

2018-10-03 聯合報/記者黃瑞典/苗栗報導

苗栗縣府縣務會議昨天通過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修正案,明訂新建道路2年內不得挖掘,新建房屋起造人應協調各管線單位同時申請及施工,減少道路重複挖掘,對人手孔蓋的設置及管理也明文規範,希望落實孔蓋減量及維護道路平整。

縣府工務處長趙清榮指出,草案將報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送交通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縣府指出,近年來路平是大家關注的議題,自治條例施行多年已無法符合實際需求,為確保道路品質及維護用路人權益,參酌鄰近縣市的法規重新修訂,並明訂相關罰則。

縣府工務處指出,過去常因不同管線單位施工期程不一,道路一挖再挖影響通行及道路品質,尤其新建案更明顯,因此明訂新建房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個月內向電力、電信、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單位申請及協調,統一向路權單位申請及施工,減少道路重複挖掘、降低申挖案件及減輕用戶道路修復費負擔。

道路新闢、拓寬或翻修改善等工程涉及管線遷移、新設及人手孔蓋下地,工程單位需事先邀集各管線單位協調,另外,也明訂完工後2年內除特殊情形,不得再行挖掘,配合道路保固期,也減少重複開挖。

為落實孔蓋減量及維護道路平整,規定施設管線溝、人手孔蓋以下地20公分為原則,修復路面平整標準為3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人手孔蓋須使用鐵蓋,防滑係數符合中央規定,管線單位每6個月應定期巡檢,否則可罰6千至1萬5千元,人手孔蓋未符合路面平整標準可罰9千至1萬5千元。

埋設管線深度部分,車道下不得少於1.2公尺,人行道下不得少於0.5公尺,路面修復完成後30日內要將資料上傳縣府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申報完工,縣府預計109年完成全縣都市計畫區道路挖掘管理系統,讓施工單位可掌握管線埋設資訊,民眾也可避開施工路段。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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